第二章核心权利列举与界定。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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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,核心权利列举与界定。

这是核心。

沈钧儒逐项推敲:

生命权与人身安全权:

“任何人之生命权受法律最高程度之保护。非经本省高等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最终判决,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。”

这一条,直接源于太原审判不判死刑的案例。

他特意加入:

“即便对依法判处极重刑罚者,其生命尊严及基本生存条件仍应得到保障。”

这为监狱改良提供了法理依据。

人身自由与免受任意拘禁权:

详细规定逮捕、拘留、审判的法定程序与时限,明确罪刑法定、无罪推定原则。

太原审判中公开、依程序的审理,便是范例。

财产权:保护合法私有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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